判將條款三年指的應該是惡意挖腳
EX:蔣淯安有三年合約,結果富邦出更多錢把它挖過來就等於惡意挖角
那這樣就符合惡意挖角,判三年,然後在富邦打超過三年也解套了!
(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即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,將處以最高三年禁賽)
不懂P+聯盟的球隊要簽球員要經過SBL球隊同意?
璞園通通同意不就等於這個條文完全廢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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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:蔣淯安有三年合約,結果富邦出更多錢把它挖過來就等於惡意挖角
那這樣就符合惡意挖角,判三年,然後在富邦打超過三年也解套了!
(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即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,將處以最高三年禁賽)
不懂P+聯盟的球隊要簽球員要經過SBL球隊同意?
璞園通通同意不就等於這個條文完全廢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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